六、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案件中,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等,往往涉及到港、澳、台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而判断其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当地的法律。根据“一国两制”的法律现状,工商机关不得直接根据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对某一事实作出认定,例如不得根据港、澳、台法律对有关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如果涉及需要根据港、澳、台法律认定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应到港澳台法院提起诉讼,由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工商机关再根据相关事实作出行政决定。
七、复议材料补正
对于复议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复议机关应告知其补正。如果需要补正的内容较少,如补正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通过电话就可以解决。但如果需要补正的材料较多时,一般通过书面形式。但当事人补正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再次补正,不宜轻易以补正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不及时而不受理复议申请。
八、行政诉讼与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是完全一致,不同当事人的诉求亦存在差异,因此,同一案件有数个当事人时,部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起诉,复议机关可以先予受理,再中止复议程序,等待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再继续行政复议程序。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旦法院审理后驳回起诉的,则当事人可能丧失复议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九、和解与处罚决定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40条、第
42条对和解的内容作了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申请人仍然需要根据和解协议再重新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代替原来的处罚决定,不宜直接把和解协议作为执行的依据。
十、调解、和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