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理的适用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2.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应当考虑的说理事实内容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 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 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