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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2. 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理的适用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2.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应当考虑的说理事实内容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 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 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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