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考察评审结果,对拟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文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实施方案;
(三)国际合作战略备忘录,国际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符合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组织推荐部门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应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资金等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年要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支持:
(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信息、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二)申报项目优先列入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
(三)申报项目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以及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双引”计划等科技计划;
(四)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以及政府间派出渠道资金优先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符合相关条件的科研人员出国学习深造和回国后的科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