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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3.负责人作出的法定声明(原件,该法定声明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程序及要求作出,并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14.工业贸易署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5.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三)澳门法人设置门诊部(独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6.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1格式申报书(复印件);
  7.过去3年在澳门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9.过去3年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和缴税证明(复印件,在亏损的情况下仍应提供);
  10.在澳门的雇员在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复印件);
  11.在澳门雇用的员工居留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门有关法规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应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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