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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特殊病种诊断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参合人员居住县(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及限额。
  1.起付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
  2.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报销。重性精神疾病的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
  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补偿比例=应补偿金额
  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
  3.补偿限额。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
  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
  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本地新农合资金情况,对补偿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
  (二)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治范围。
  新农合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同时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定以外的费用不予支付,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应从费用总额中剔除。门诊处方及药品使用量要严格按慢性病门诊诊疗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出一个月)。
  五、参合人员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
  (一)申请补偿的条件。
  凡患有新农合规定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史超过2个月以上,年度累计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可提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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