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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银监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投资理财”类中介服务广告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局、银监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投资理财”类中介服务广告的通知
(鲁工商广字〔2008〕347号)


各市工商局、银监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媒体单位:

  近期,我省新闻媒体单位发布“投资理财”类广告量明显增多,并暴露出一些广告发布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从事金融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发布一些超出自身被核准经营范围的涉及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内容,诸如“贷款”、“垫资”、“贴现还款”、“承兑汇票贴现”等,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投资误导,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金融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此类广告发布的审查管理。广告主发布广告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是对广告发布的法定要求。目前,除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和少数经批准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存贷款业务。各媒体单位在发布涉及金融活动的广告时,必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严格审查把关,坚决杜绝非法金融广告的刊播;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强化监管,并注意发挥行政指导作用,教育、指导媒体单位加强广告审查管理。

  二、坚决纠正以“咨询”名义开展涉及金融活动的广告。社会经济咨询是指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与社会经济有关的咨询、策划、设计活动。包括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资信服务(企业、个人的资信、评估、评级等)、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服务等。以金融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房地产中介业务名义从事涉及金融存贷款业务活动的属超范围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尽快自查自纠,力求取得实效。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做出部署。各媒体单位要对发布的此类广告认真进行梳理,严格规范发布行为。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密防范。下一步,我省有关部门将联合采取行动,加强监测和检查,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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