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努力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的意见

  只要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经申请人申请,其名称可以冠“山东(省)”行政区划。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中行业跨两个大类,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的,允许在外商投资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4.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5.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6.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7.下放登记权限。为方便企业和管理,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私营公司,原则上交由市级以下工商机关核名并登记。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登记机关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及年检手续。在每个设区的市选择1个县级局的1至2个工商所,将原属县级工商局的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权限,进行委托下放试点。
  凡是因增加注册资本、增加分销业务改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汽车、成品油、药品、音像制品、书报刊销售以外,由所在地的被授权工商局直接办理设立登记。省工商局已经登记的上述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可迁入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工商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