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8〕25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追缴其已扣除的税款,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