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08〕751号)
各地级以上市(深圳市除外)卫生局,珠海、东莞市社保局:
现将《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执行。
各地要按照《意见》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健康体检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扩大体检范围的健康体检项目,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对虚报体检人数,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