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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府办明电〔2009〕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经济基础,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拖欠工资既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企业要切实负起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主体责任。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预防工资新欠,必须坚持立足企业,依靠企业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指导监督企业落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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