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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协调、监督职责,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开辟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继续深入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严格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要求,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同时,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网络,着力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健全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本行业内企业和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负责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按照《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造成工资拖欠的问题。

  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特别是欠薪逃匿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法》、《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责任。

  各级司法部门要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的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拖欠和预防产生工资新欠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在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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