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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20日 琼发改收费[2009]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强保障、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1.5元/㎡,存量住房3元/㎡。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属经济适用房的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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