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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5日 琼发改审批[2009]184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因琼发改收费[2006]1421号文批复我省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执行期届满,经研究,现就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及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交纳,也可由承租人代交。
  (一)住房租赁登记手续费按套收取,租期一年以上的每套不高于100元;租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每套不高于80元;租期半年以下的每套不高于50元。
  (二)非住房租赁登记手续费每件/次按不高于年租金额的1.5%计收。
  二、房屋租赁登记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各种表格;受理申请;验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及材料;实地勘查、认定应税的房屋租赁价格,记录房屋使用性质;予以登记备案;建立房屋租赁档案,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三、房屋租赁手续费属房地产交易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除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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