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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海口市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加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海口市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加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9年2月16日 琼发改审批[2009]236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9]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61号)规定: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等用水计价制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之前,你市可按上报的非居民用水超额加价标准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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