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泥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年12月9日 琼发改价格函[2008]2243号)
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水泥限价的报告》(国海发文[2008]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针对你公司提出的调整水泥限价问题,我委已委托省成本调查队对包括你公司在内的部分水泥厂水泥生产成本进行调查,根据省成本调查队的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我省水泥生产企业还有较大的利润空间,特别是目前国内煤炭价格已大幅走低,水泥生产成本将进一步下降。因此,目前水泥出厂价格不宜调整,应继续实行省政府对本地产水泥的最高限价(即:32.5#、42.5#水泥最高批发价分别为每吨390元、410元)政策。
二、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08年1月21日,我省对包括水泥在内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了临时价格干预政策,今年12月1日国家解除了对食品类商品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政策后,我省根据省内具体情况,尚未解除对水泥价格行政干预措施,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目录的水泥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凡列入需要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价申报范围内的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琼发改[2008]71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凡列入需要向市县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范围内的水泥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琼发改[2008]71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调价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