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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232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琼发改价格[2008]232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实行最高零售价管理,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调整后的90号汽油、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分别为6480元/吨和5860元/吨。调整后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统一取消清净价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于12月19日12:0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供应等情况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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