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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陵水县对河砂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干预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陵水县对河砂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干预问题的复函
(2008年12月1日 琼发改价格函[2008]2150号)


陵水县发改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我县河砂销售价格核准备案的请示》(陵发改[2008]129号)收悉,复函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的精神,同意你县对河砂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干预,即每立方米河砂最高限价25元。
  二、请认真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河砂市场的调控监管,规范河砂销售的明码标价,确保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河砂市场价格恢复正常水平后,适时取消对河砂市场销售价格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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