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曲水、谢通门、乃东、八宿、察隅县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西藏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区农牧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区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性的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并为国有林改革打基础、探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在我区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生态良好、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