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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

  通过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地(市)、县、乡(镇)、村共同努力,从2009年4月开始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地区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初步建立规范流转,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三防”体系、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保险等配套政策措施,为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经验。

  三、改革范围和任务

  (一)范围。

  1.所有集体林地,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2.国家投资造林工程中的部分林地,包括重点区域造林等工程中零星分散、不便管理的林地及退耕还林中适合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一是造林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国有,造林后林地的所有权不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归当地村集体。二是造林前土地的所有权属国有,但使用权属于集体的,造林后林地的权属不变,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归村集体。

  3.由义务植树形成的林地,不管造林前土地的权属归谁,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归集体的林地。

  (二)任务。

  1.明晰产权。

  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对已明晰权属的林地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先调处纠纷,再明晰产权。

  (2)对集体商品林地,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3)对集体公益林,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村(组)或联户。对确权到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公益林,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即“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红。

  (4)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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