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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和调查研究工作,摸清林情、民情,特别要掌握公益林、商品林两类林区划界定的基本情况,以及集体统一管理的林地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根据西藏自治区集体林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经营生长状况,经征求各地(市)意见,确定拉萨市曲水县南木乡、日喀则地区谢通门县达那答乡和通门乡、山南地区乃东县泽当镇、昌都地区八宿县白玛镇、林芝地区察隅县下察隅镇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2.成立机构(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

  按照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要求,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政策研究、法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国土资源、农牧、水利、司法、民政、监察、公安、农行、国税、林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试点地(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办事机构。

  3.宣传发动(2009年2月至2009年3月)。

  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及《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藏党发〔2004〕8号)等,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辅导读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汇编”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和有关文件翻译成藏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和标语、黑板报、简报等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

  4.开展培训(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

  制订培训方案,培训分三批进行。第一批由国家林业局为我区举办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骨干培训班;第二批由自治区林业局对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举办培训班;第三批由试点地(市)主办,对试点县、乡(镇)、村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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