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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培训主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县、乡(镇)方案编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技术规程;林权证的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合同的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等。

  (二)实施阶段(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

  主要是制订试点地(市)、县、乡(镇)方案,现场调查踏勘,调处林权纠纷,落实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合同,登记发证,建立档案,总结试点经验。

  1.制订方案(2009年4月至2009年8月)。

  在全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各试点地(市)进一步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和《西藏自治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为依据,逐级制订试点方案。乡级实施方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县级实施方案报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市)级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

  2.勘界确权(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

  区、地(市)、县、乡(镇)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进驻试点县、乡(镇)、村,进行实地勘界确权、公示、签订承包合同、林权争议纠纷调处、发证、建档等工作。

  (1)实地勘界确权。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乡(镇)、村人员,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调绘,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处理。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3)争议纠纷调处。制订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和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积极予以协商、调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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