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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3.登记发证(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逐块进行林权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录入微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4.立卷建档(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

  林权档案反映了林地、林木的基本状况,记录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个历程,是处理山林纠纷和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基本依据。
  宗地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归档管理,建立林权档案,包括综合档案和宗地档案。综合档案包括:自治区、地(市)、县有关林权制度改革意见、文件、方案等;林权登记台账,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及有关统计报表,计算机数据资料等。宗地档案包括:林权申请材料,其中经批准生效附图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是档案的主件;涉及的异议材料与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其他有关图、数据资料等文件。

  5.建章立制(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

  进一步完善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财税、金融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改革林业经营方式,构建现代林业经营体系和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健全森林资源消防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善森林资源“三防”体系;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6.组织验收(2011年2月至2011年4月)。

  由各试点地(市)、县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提交自检自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总结各地经验。

  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和现场会全面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由于我区地质地貌特殊,气候条件恶劣,林木生长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加之地广人稀,集体林少、分散,实际操作工作难度大,林业机构不健全、基本上没有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非常繁重。为此,参与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及生态受保护、农牧民群众得实惠的战略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改革的困难、问题和风险,坚持把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贯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过程。做到责任到位,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要求,分解成具体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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