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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区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地(市)、县级应急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以及账卡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行西藏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核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重点核查在当地规模较大、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1-3户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地(市)行署(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的企业按照全区粮食库存检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地(市)行署(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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