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已经2009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计划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为实现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度需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安排如下:
一、2009年地方性法规计划
(一)争取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1.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自治区旅游局起草)
2.为了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起草)
3.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档案管理工作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西藏自治区档案条例》。(自治区档案局起草)
4.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