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级科技执法机构对科技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科技执法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应按《科技行政处罚程序》以及《科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点》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