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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的通知
(赣农字[2009]22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成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此,国家和省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多次组织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去年底,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公布了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赣财综〔2008〕104号),今年年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就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减免部分涉农收费下发了《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为使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掌握涉农收费政策,切实履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

  (一)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行为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公布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借读费、暂住证工本费、畜禽和畜禽产品防疫费以及农机服务费等所有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继续收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涉及林权改革中的林权勘察费、林地补偿费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收取;涉及林权流转的林业产权交易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伐区调查设计费和木材检量费等按省价格部门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超出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乡镇政府要为林权流转提供各项服务,不得以此为由向林权交易者收取费用,或以防火费、管理费等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更不得以是否收费作为林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3、严禁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生活饮用水工程由政府投资,维持正常运行的费用可由农民负担,其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和改建自用住房,除交纳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如管理费、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经营性服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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