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琼国税发[2008]25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范围
此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是配合增值税转型而开展的,推行范围明确如下:
(一)全部零售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暂不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纳税人自愿推行的,也可以推行。
(二)全部销售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以及既零售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又零售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二、抵扣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票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由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规定执行。不属于扣税范围的,即使认证通过也不得抵扣。
三、纳税人端推行的有关问题
(一)税控器具的问题
1.税控系统涉及的税控器具为税控盘和传输盘。税控盘为纳税人必备器具,传输盘由纳税人根据自身开票量选择。
2.属推行范围的纳税人税控器具由纳税人直接向通过总局验证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购买,总局验证通过的厂商见国税发〔2008〕117号文附件。各市县局可按总局要求建议纳税人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器具。
3.因此次推行时间紧,任务重,省局决定企业税控盘的购买由省局统一组织,具体方式如下:
(1)各市、县局收文后,对当地符合推行条件的企业进行调查宣传,并于2008年12月29日前将当地应推行的企业户数、企业名称,购买税控盘的数量传真省局流转税处(传真电话:66509392)
(2)省局流转税处汇总后向厂商发出发货通知。
(3)厂商直接向各市县国税局寄发税控器具。
(4)各市县国税局收到税控器具后发放给纳入推行范围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向厂商汇购买税控器具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