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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自 评 组 名 单
督 导 评 估 组 名 单
附件2: 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08年3月1日) 为促进中小学规范办学、科学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性质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对中小学校的常规性综合督导评估,是政府对中小学校进行行政监督和教育督导机构“督学”的主要形式,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二、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中小学校规范化办学为重点,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为核心,以实现学校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的。要通过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中小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各方面和学生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督导评估的范围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分别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鉴于民办学校在办学标准方面的特殊性,制定民办中小学办学标准必备条件指标体系。 四、督导评估的职责分工 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加强地方统筹管理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做如下分工: 省教育督导机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负责对地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和评估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州)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指导;组织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督导评估;负责对县(市、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和评估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县(市、区)督导评估为“三A”的学校,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复核认定。 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组织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导评估(村级小学可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授权和指导,由乡、镇中心校督导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方案自行确定);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加强经常性检查,指导自评和督导评估后的整改工作。 尚未划归地方管理的大企业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校,在按照上述管理分工由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导评估的同时,大企业教育督导机构和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五、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督导评估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以一级指标(A级指标)形式设置,按办学标准、学校管理、自主发展逐级提升,以促进中小学校在实现标准化办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办出特色。 1.办学标准指标。以二级指标(B级指标)形式设置,包括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育经费、师资配备、办学行为、教学质量等6个方面的内容。民办学校还应符合《吉林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学标准必备条件指标体系》要求。这部分指标以必须具备的办学条件和依法办学为重点,体现办学的基本标准与要求。 2.学校管理指标。以二级指标(B级指标)形式设置,包括办学指导思想、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教学工作、行政管理、学生基础性发展状况等6个方面的内容。这部分指标以管理及其效果为重点,促进学校树立先进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明确发展目标,挖掘发展潜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3.自主发展指标。以二级指标(B级指标)形式设置,包括改革创新、文化建设、学校与社会、特色创建等4个方面内容。这部分指标给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目的是引导与激励学校立足自身发展实际,按照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密切与社会的联系,逐步形成办学特色,在更高的层次上自主发展。 六、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1.督导评估结果等级的划分。 按办学标准,学校管理,自主发展三个方面分别评定结果,每一方面都分A、B、C三个等级。 办学标准部分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学校管理部分A、B、C分别表示为优良、一般、较差;自主发展部分A、B、C分别表示为较好、一般、较差。评估等级按C级指标规定的等级要求比率确定。 对一所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为三个方面评估结果的组合。例如:办学标准为B,学校管理为A,学校自主发展为C,该学校的评估结果则为BAC,依此类推。 2.督导评估结果等级认定的具体办法。 等级评定按以下标准掌握: 办学标准部分。A等:C级指标全部达到A等;B等:C级指标全部达到B等或以上等级;C等:达不到B等标准要求。 学校管理部分。A等:评为A等的C级指标大于等于20个,其他为B等;B等:评为A等的C级指标大于等于16个,其他为B等;C等:达不到B等标准要求。 自主发展部分。A等:评为A等的C级指标大于等于9个,其他为B等;B等:评为A等的C级指标大于等于7个,其他为B等;C等:达不到B等标准要求。 3.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学校督导评估的命名和表彰方式由各市(州)决定。 对办学标准为C等的学校应报告当地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责令整改,一年后复查,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方面,对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给予帮助和指导,使其尽快达到国家办学标准。 七、督导评估的具体方法 1.把握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结合的综合分析,确定评价等级。定性的评估要在通过“听、看、查、访、议”等形式取得客观的数据、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定量的评估要认真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测查核实。评估时既要对C级指标所包含的要素逐一评价,也要对C级指标综合考虑,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给出的等级评估标准,逐项逐条定等量化。评估指标体系中相关指标,绝大多数系指90%以上,大多数系指75-89%。 2.评价时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查阅教案和学生作业、抽样测试、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广泛收集信息,全面了解情况。对获取的各种信息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估认定学校三个方面工作达成度和等级情况,主要的成绩和不足,形成督导评估意见。 3.督导评估结果信息反馈,内容应包括三方面,即主要成绩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同时附上评价成绩表与评估等级结果,使每所学校找准问题、明确方向、认真整改。 八、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自评。各中小学校要对照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评,实事求是的肯定成绩、找出主要问题与不足,通过自我定位准确找出学校发展的起点。 2.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每一所中小学都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在自评基础上,根据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制定新一轮学校督导评估周期内(三年)学校发展规划或计划,发展规划或计划应包括“分析发展基础、确定主要指标的预期目标、落实保障措施、构建自评机制”等内容。学校发展规划要在新一轮督导评估规划启动前一年年底前报负责评估的督导部门。 3.制定督导评估规划和计划。各地要根据《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县(市、区)的规划、计划应报市(州),市(州)的规划、计划应报省。 4.严格按规划和计划开展督导评估。在对学校督导评估时,除依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外,还要认真检查学校发展规划或计划的执行或完成情况,将其作为督导评估和指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5.新一轮学校督导评估仍以三年为一周期。每所学校督导评估的具体时间由负责的教育督导部门确定。 附件1-1:吉林省小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2:吉林省小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附件2-1:吉林省普通初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2-2:吉林省普通初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附件3-1:吉林省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2:吉林省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附件4:吉林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学标准必备条件指标体系 附件1-1: 吉林省小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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