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教办字〔2009〕20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9〕17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测试费
1.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社会相关行业人员每人次50元。
2.在校学生每人次25元。
(二)培训费
1.普通话水平测前培训:每人每期100元,其中在校学生每人每期80元.
2.自治区级测试员培训:每人每期140元.
二、经费使用
(一)对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生及社会相关行业人员的测前培训,由各培训测试机构组织实施。收取培训费时,各培训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核定的标准以内,可作适当下浮。对确有困难的培训对象,应当考虑减免培训费。培训费应用于开展培训所需的各项支出(场地、设备租用费,旅费,办公用品、劳务补助、讲课费等)和培训测试机构的基本建设。
(二)对自治区级测试员的资格考核培训、轮训、专题研修,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组织实施。收取的培训费全部用于开展培训、轮训、专题研修所需的支出。
(三)测试费的收入,68%留各培训测试机构,作为测试员的工作报酬和考务、劳务等费用;32%上交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用于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业务的表彰奖励、印制试题、购置设备、统计建档、微机管理、业务评估等工作的开支及聘用人员的劳务补助等。
三、经费管理
(一)各培训测试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原则,对收取的测试、培训费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