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9〕5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的函》(黑交函[2008]10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各市(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组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时收取报名考试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
二、执收单位:市(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收费对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四、考试科目: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五、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5元,理论考试每人次20元,技能考试每人次30元。
六、鉴于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上述考试考核员培训、题库、各种表格印刷、考试监督等项工作,市(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考试等具体工作,考虑事权和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对上述两项考试收费收入省与市(地)按照5:5比例分成。
七、各市(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要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地)级国库,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予以核拨。纳入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范围的收费单位,具体缴款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