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基金效益,加强基金的管理,设立基金管理指导组。管理指导组组长由省地震局领导担任,成员为省地震局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监测预报处、震害防御处、应急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处的负责人。管理指导组根据省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际需求,提出项目的需求建议、审定年度项目指南、审核年度项目建议批准方案。
第六条 省地震局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和依据省地震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专家对申请项目的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方案,对基金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项目之间的组织协调,以及按计划提出拨付经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委是基金管理的专业学术咨询机构,负责年度项目指南的制定、申请项目的评审及项目的验收和考核等工作。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其职责为:
(一)、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
(三)、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费。
(四)、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
二、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重要变更,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科技处核准。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项目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填写《河北省地震局地震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档)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十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只能为一人。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