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函
(京政管发〔2009〕45号)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稳定的保洁员队伍,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函。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
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主要目的。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稳定的保洁员队伍,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二)重要意义。中央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持村容整洁,可有效地保护农村生态,促进农村旅游,增加农民收入,生活更加宽裕;通过优先安置本地农民和富余劳动力,做好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工作,既可以培养农民积极参与环境建设的主动性、自觉性以及共建美好家园的主人翁意识,乡风得以改变、升华,又可以为农民增加新的就业渠道,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农民增收政策。
二、明确和落实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三)市级职责。市级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四)区县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县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区县市政管委负责本区县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五)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调整和充实管理力量,制订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及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具体落实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行政村负责组织本村保洁员在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完成各项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