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员队伍
(六)建立队伍。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农村实际,配足保洁员,组织建立保洁员队伍,保洁员配备不得低于《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平均每250人配备1名保洁员”的要求。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具备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服务于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队伍的发展。
(七)落实保洁员队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区县组织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员队伍责任制。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员队伍负责村庄内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负责村庄内街巷清扫保洁;负责村庄内公厕保洁维护;负责村庄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负责村庄内非法小广告、白色污染清除;负责村庄内扫雪铲冰;负责村内排水沟的清洁;负责村内堆物堆料的监督与规范化管理;负责其他环境卫生有关工作事项。
(八)建章立制,做好保洁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各乡镇应制定保洁员规范管理制度,统一配备服装、清扫工具和清运车辆,岗前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统一上岗时间;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动态人事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建立对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的逐级绩效考评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切实发挥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工作积极性。
四、落实相关标准
(九)落实责任标准。区县、乡镇应按照《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见附件1),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落实村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等各项标准。
(十)其它标准及指导意见。市级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标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作业经费标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做好北京市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标准及指导意见另行发文。
五、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
(十一)保障资金落实。区县应按照环境卫生有关标准及要求,落实下划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并列入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作业质量达到相应标准。
六、落实责任制,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的监督考核
(十二)全面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管理重心下移,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行政村分级管理责任制;按照《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定、告知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行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全面落实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到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清楚,责任明确,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监督,逐步建立适应农村地区特点的、科学的环境卫生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