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市、区县、乡镇逐级检查制度,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工作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区县、乡镇、行政村做好环境卫生自查工作。
(十四)强化考核评比。结合检查结果,开展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年度考核评比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中,同时纳入“市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体系”。
七、加强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
(十五)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区县负责辖区内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建立本辖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体系;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落实;各行政村负责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实施。
(十六)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部门要制定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区县、乡镇要指导、督促、检查数据收集和信息上报工作,核实数据,确保数据规范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附件:1.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
2.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农村地区参照)
3.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农村地区参照)
附件1: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2 环境卫生责任制
2.1 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