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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函

  农村地区的具体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所在区县政府划定。
  2.2 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下列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1.小集市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2.商铺、餐饮店、屠宰厂、养殖场、加工场等经营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由经营人负责。
  3.农村地区的河湖、森林、公路的环境卫生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4.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区域、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小集市、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场所以及白色污染、树挂和小广告清除等环境卫生工作,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有村民委员会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2.3 村民委员会应将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和暂住人员自觉遵守。
  2.4 村庄间的主要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并公布。
  2.5 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3 村容责任标准

  3.1 公共区域及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店牌招牌完整无破损。
  3.2 道路路面平整,无废弃物。主要道路两侧沟渠、绿化带整洁。
  3.3 无积存暴露垃圾,无白色污染,无露天粪缸粪池;水域清洁,岸坡平整。
  3.4 公共区域、主要道路及其管理范围内,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刻等行为;无残墙断壁、无坍塌破房;物料堆放整齐;无人畜混居,无禽畜散养。
  3.5 商铺、餐饮店、屠宰厂、养殖场、加工厂等经营单位产生的垃圾、污水应按要求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排放。
  3.6 小集市摊位周边整洁,无污水污物;设置专用垃圾容器,保持完好整洁。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标准

  4.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其它垃圾单独处置。
  4.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由区县政府负责。

5 环境卫生设施责任标准

  5.1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区县、乡镇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设置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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