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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函

  5.2 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基本功能齐全,运行完好,内外环境整洁。
  5.3 公共厕所基本设施齐全,无废弃物、无满溢、无污垢污迹、无臭味,清掏及时;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符合相关标准。无害化户厕建设因地制宜、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水环保。
  5.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遵循保护环境、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6 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标准

  6.1 各区县、乡镇均应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指导村镇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和维护工作。
  6.2 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按服务人口和范围配置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员和生产工具,建立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要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民和富余劳动力。
  6.3 环境卫生日常维护费用应在各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保洁费用、生活垃圾运输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工作的开展。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地区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
  7.2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7.3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标准包括公厕服务管理的一般要求、服务提供、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公厕 public toilets,restroom
  供公众大小便、并安装了相应的卫生设施的房间。
  注1:本标准的“公众”主要指非固定用厕人群。
  注2:设在没有家庭卫生设施的居民区,主要为住户服务,同时能兼顾为行人、流动人口服务的居民厕所属公厕范畴。
  2.2组织 organization
  提供公厕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注1:本标准的“组织”主要指公厕服务提供者。
  注2:组织可以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2.3服务管理 service management
  以持续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指挥和控制组织为公众服务的活动。
  2.4记录 record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注1:记录可用于为可追溯性提供文件,并提供验证、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证据。
  注2:通常记录不需要控制版本。
  2.5保洁 cleaning
  对公厕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清洁及维护,保持公厕正常使用的工作。

3.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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