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基本功能齐全,运行完好,内外环境整洁。
5.3 公共厕所基本设施齐全,无废弃物、无满溢、无污垢污迹、无臭味,清掏及时;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符合相关标准。无害化户厕建设因地制宜、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水环保。
5.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遵循保护环境、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6 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标准
6.1 各区县、乡镇均应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指导村镇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和维护工作。
6.2 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按服务人口和范围配置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员和生产工具,建立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要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民和富余劳动力。
6.3 环境卫生日常维护费用应在各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保洁费用、生活垃圾运输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工作的开展。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地区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
7.2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7.3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标准包括公厕服务管理的一般要求、服务提供、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公厕 public toilets,restroom
供公众大小便、并安装了相应的卫生设施的房间。
注1:本标准的“公众”主要指非固定用厕人群。
注2:设在没有家庭卫生设施的居民区,主要为住户服务,同时能兼顾为行人、流动人口服务的居民厕所属公厕范畴。
2.2组织 organization
提供公厕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注1:本标准的“组织”主要指公厕服务提供者。
注2:组织可以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2.3服务管理 service management
以持续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指挥和控制组织为公众服务的活动。
2.4记录 record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注1:记录可用于为可追溯性提供文件,并提供验证、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证据。
注2:通常记录不需要控制版本。
2.5保洁 cleaning
对公厕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清洁及维护,保持公厕正常使用的工作。
3.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