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组织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2组织应接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3组织应与公厕产权单位、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合同。
3.4组织应为保洁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胸卡。
3.5组织应制定并有效实施内部管理文件,包括:
a)公厕卫生质量标准及服务质量检查制度。
b)保洁作业规范。
c)公厕服务规范,包括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d)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e)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维修停用、发生安全事故及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3.6组织应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包括作业技能、应急技能、文明礼仪等方面。
3.7组织应主动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3.8组织应为保洁人员配备作业工具。
3.9组织应建立服务质量检查机制。
4.服务提供
4.1组织应保持公厕内设备、设施完好。
4.2组织应为公众提供内外干净整洁的如厕环境。
4.3组织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服务规范、当班保洁人员工号。
4.4组织应配备保洁作业提示牌、警示牌。
4.5组织应在公厕内设意见本、箱,定期收集分析公众意见。
4.6组织应妥善处置公厕内发生的意外事件。
4.7组织应制定粪便清掏作业频次。
5.设备、设施
5.1组织应制定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规程。包括建筑物外立面粉饰、室内暴露管道油饰频次等。
5.2组织应保证公厕标志清晰明显并符合GB/T 10001.1-2000的要求,设备设施标识清晰、齐全。
5.3组织应备有公厕内各设备的型号记录及操作说明,有易坏、易损件的备品、备件。
5.4组织应建立对设备损坏、报修以及修复等信息进行记录的制度。
6.人员
6.1保洁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2保洁人员应佩戴胸卡、穿统一工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事保洁工作。
6.3保洁人员应按组织要求填写本岗位的工作记录。
6.4保洁人员应遵守组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组织反映公众意见。
6.5保洁人员应熟悉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6.6保洁人员应及时对公厕内设备、设施的故障及损坏情况报修并进行记录。
附件3:
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厕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公厕的服务管理水平,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北京市公厕服务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公厕服务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标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