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公厕的服务和管理,应做到清洁、卫生、文明和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章 卫生保洁标准
第四条 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
(一)按照公厕开放时间实行保洁,达标公厕随脏随保;非达标公厕定时保洁;
(二)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结冰、杂物;
(三)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卫生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
(四)公厕整洁有序,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
(五)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第五条 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
项 目 | 达标公厕 | 非达标公厕 |
废弃物(个) | ≤2 | ≤6 |
废弃物停滞时间 | ≤30分钟 | ≤3小时 |
苍蝇(只) | ≤2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