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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函

  第三条 公厕的服务和管理,应做到清洁、卫生、文明和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章 卫生保洁标准

  第四条 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
  (一)按照公厕开放时间实行保洁,达标公厕随脏随保;非达标公厕定时保洁;
  (二)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结冰、杂物;
  (三)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卫生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
  (四)公厕整洁有序,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
  (五)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第五条 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
项  目达标公厕非达标公厕
废弃物(个)≤2≤6
废弃物停滞时间≤30分钟≤3小时
苍蝇(只)≤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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