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厕所应按达标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执行。
达标公厕与非达标公厕是以建设标准区分,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厕为达标公厕。
第六条 清掏作业标准:公厕的化粪池、截粪井应当及时清掏。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第三章 设施及维护标准
第七条 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广告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使用。
第八条 设置统一中英文标志的指示牌、引导牌、公厕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公厕的开放时间等标志公示。
第九条 公厕内广告位置合理,不得影响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内的观瞻,广告内容必须合法。
第十条 因公厕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公厕使用时,应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设置活动厕所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等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用厕。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急迫性保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供水、供电、漏水、堵塞等小修项目,需在12小时内修复;公厕内外设置的广告破损,需在12小时内修复;大便池、小便池及门窗、顶棚、地面、墙壁、隔断板等设施损坏,需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刻画、破损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与整体协调。
第十二条 管理间内物品应摆放有序,不得提供食品类的商品,只能居住保洁人员。公厕内外严禁生火做饭。
第四章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服装整洁,佩戴胸卡;
(三)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四)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
(五)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
(六)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七)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标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及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对公厕的维护、保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社会评价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实现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