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开放城市照明设施的通知
(京政管函〔2009〕21号)
天管委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
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春节期间开放城市照明设施的要求和有关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灯时间
2009年1月24日至1月31日(共8天),按重大节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放城市照明设施。开灯时间为17:30至24:00。
二、责任划分
请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天安门地区(天安门广场的高杆灯由北京电力公司负责落实)、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单位城市照明设施的开放工作。请各区市政管委负责通知、督促、落实和检查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城市照明设施的开放工作。对不按要求开灯的单位,要查清问题和原因,及时解决,在此期间,市有关部门将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落实责任
(一)岗位安全责任制: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节日期间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安全问题,并明确每项照明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加强巡查采取各种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照明设施在节日期间的安全、正常使用。
(二)做好安全检查:各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照明工程的人行过街天桥进行检查,责成责任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体和行人的安全,严防漏电伤人。各有关单位要在2009年1月23日以前对各项照明设施、用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灯具丢失、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更换,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施,有关领导亲自督促、协调解决、及时上报。对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坚决停用,待解决后再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