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和督查制度
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管手段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应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
2、每月集中对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能立即整改消除的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一般隐患的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率不低于90%。
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安全隐患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统一聘任、部门组织、企业付酬,实务实补”的原则,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家组,每季度集中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
(二)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三级监控和挂牌督办制度
1、对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一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并负责挂牌督促整改;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建立二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并负责挂牌督促整改;对易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各行业管理单位建立三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挂牌督促整改。
2、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明确隐患督办责任单位、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上报整改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