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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计[2008]15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标准渔港建设,规范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渔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促进沿海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渔港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渔港是指四至范围清晰,建设管理和维护主体明确,以防台避风功能为主、兼顾服务保障的公益性渔业港口。
  标准渔港分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二类渔港(包括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农业部立项的中心渔港纳入一类渔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二、前期准备和资金申请

  第四条 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由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商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渔港建设规划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申请省标准渔港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99号)执行。

三、项目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码头、护岸等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标准为五十年一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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