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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标准渔港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渔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暂不具备的渔港建设项目,应成立渔港建设指挥部等专门机构负责渔港的建设,并明确项目责任人。
  建设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应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执行。
  未包含在工程招投标内容中的仪器设备等购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具有相同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优先。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由挂靠队伍施工。若发现工程转包或由挂靠队伍施工,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渔港工程应全面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对于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单位选择,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派出的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的人员数量、专业配置、资格等必须与所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监理的具体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渔港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由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工程质量关。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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