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所有渔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一个建设项目一本账(同原有法人单位分开核算);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与渔港建设无关的名义借用或挪用;实行严格的报账制度和审批制度,杜绝白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档案管理按照《浙江省省级重点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五、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渔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农业部、省发改委或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竣工验收材料: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和工程保修书。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有关批准文件。
2.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3.审批部门批准的修改设计、调整概算等文件。
4.国家、省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