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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5号)精神,现将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的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主要内容

  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持有我市农业户籍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四年每类产品最多补贴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销售网点。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贸(发)局(科)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

  (五)补贴申报。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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