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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政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鼓励莆田市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拓宽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我市经济建设和港城崛起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银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努力保持信贷总量平稳增长,有效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资金需求,积极优化适应地方产业特点的信贷结构,大力促进港城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农发行莆田市分行,工行莆田分行、农行莆田市分行、中行莆田分行、建行莆田分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中信银行莆田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莆田办事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指标:总量指标、结构指标、系统排名指标。

  1、总量指标。包括信贷总量、新增信贷投入总量、贷款增长率。

  2、结构指标。包括重点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

  3、系统排名指标。贷款增长率在全省本系统内名次。

  (二)考核标准及计分方法:考核实行百分扣分制计算总分。

  1、总量指标(50分)。

  (1)信贷总量(10分)。以年末贷款余额为依据,名列全市第1名的单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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