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明政办〔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地名是古今中外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涉及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新闻出版、测绘制图等众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公共文化产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益性基础工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事业,也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镇化建设迅速推进,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日益密切,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同时,在处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伤病救护、抢险救灾等应急突发事件中,地名标志发挥着重要的定位导向作用。加快建设快捷方便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构建和谐三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做好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等四个方面工作,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强化地名规范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等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贴近生活,注重实效,政府牵头,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复名工作,对全市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和知识含量,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