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各县(市、区)要在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和村(居)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地名标牌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7733-2008《地名 标志》产品标准和省民政厅制订的《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闽民行〔2003〕190号)的要求制作,标牌上的地名要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范书写。地名标志的设置要科学合理,数量足够,覆盖率适中,便于公众使用。同时,要切实有效地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
(三)编制城乡地名规划。要结合本辖区的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市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延伸到其他乡镇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编制地名规划要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要突出地方特色。
(四)尽快实施数字地名。要按照民政部《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地名地理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在2010年底前建成信息准确全面,技术规范标准的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借助电信和网络媒介,逐步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全面推进数字地名建设,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三、切实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一)健全领导机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便民、利民、为民的社会服务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要成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