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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0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541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集体土地1.862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竹木制品加工秤线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被征收集体土地1.8620公顷(27.93亩),地类为林地0.7498公顷(11.25亩)、经济林(油茶)0.2952公顷(4.43亩)、建设用地0.8170公顷(12.25亩)。
  1、征收林地11.25亩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88376元。
  ⑴、土地补偿费:4194.4元/亩×11.25亩=47187元。
  ⑵、安置补助费: 2097.2元/亩×11.25亩=23594元。
  ⑶、青苗补偿费:1564元/亩×11.25亩=17595元。
  2、征收经济林(油茶) 4.43亩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41448元。
  ⑴、土地补偿费:7340.2元/亩×4.43亩=32517元。
  ⑵、安置补助费: 896元/亩×4.43亩=3969元。
  ⑶、青苗补偿费:1120元/亩×4.43亩=4962元。
  3、征收建设用地12.25亩的征地补偿费合计为318500元。
  ⑴、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12.25亩=36750元。
  ⑵、地面物拆迁安置补偿费:281750元。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9年1月2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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