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09〕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541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集体土地0.4800公顷(7.20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烟草收购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巨口乡巨口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4800公顷(7.20亩),地类为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征收土地0.4800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196297元。
1、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572.9元/亩×7.20/亩=11325元。